離婚後孩子改姓需要什麼手續?
一、離婚後孩子改姓需要什麼手續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法律規定成年子女有權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須由監護人雙方協商決定。
那麼,如果非要給孩子改姓,簡單來説需要兩個步驟。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或生母協商,並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10週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需要徵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攜帶户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户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户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後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則,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辦理機構不會辦理手續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辦理,户籍所要負法律責任的,另一方有權控告更名方和户籍辦理機構的。
二、共同收養子女的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零一條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1、什麼是共同收養
共同收養,是指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必須夫妻共同收養。由於收養子女,進行撫養教育,是已婚當事人夫妻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只有經夫妻雙方同意,收養才能成立。否則,一方要求收養子女,另一方不同意,如果允許單方收養,不僅對子女不利,也會影響夫妻關係和睦。因此我國確立了夫妻共同收養的原則。這在收養未成年人時尤為必要,以期能使夫妻和養子女全面發生父母子女關係。
2、共同收養的法律規定
共同收養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夫妻雙方不能通過協議來予以變更。如果夫妻一方希望收養子女,另一方雖不願意收養子女但表示不反對他為單獨收養子女,該方亦不得單獨收養子女。但夫妻一方收養對方的子女,即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時,因對方與其子女間已有親子關係,故不必共同收養。
3、共同送養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條規範: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但並未明文規定夫妻一方查不到或因不具有行為能力不能表意,另一方可以單方收養子女。正如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或因不具有行為能力不能表意使得共同送養變得不可能一樣,如果夫妻一方查不到或因不具有行為能力不能表意,則共同收養也變得不可能,在此情況下以不可能得到的共同收養為條件限制其進行收養明顯不公。因此,只要這種單方收養對養子女並無不利,應予以准許。
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在離婚後想要更改相關子女的姓。需要與當事人進行相應的協商,出具相關的書面證據,然後攜帶相關的户口本。到當地的派出所進行相應的進行相應的更改,保護相關當事人的相關權益,進行相應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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