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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孩子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1.44W
父母離婚,孩子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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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離婚孩子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第十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户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申請更改姓名按如下規定辦理:(1)凡因户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户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更正。(2)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被收養或被認領的的人,年齡較大的需徵得本人同意。(3)原冠夫姓的婦女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為俗名的,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離婚孩子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