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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對事實婚姻進行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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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對事實婚姻進行離婚?

本文主要通過案例的形式介紹了事實婚姻如何離婚的內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離婚要分別對待。其中,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事實婚姻如何離婚詳細的內容請閲讀下文。

事實婚姻如何離婚

案例:某先生是在1990年結婚的,但當時雙方沒辦結婚證,婚後長期夫妻感情不和,但考慮到孩子的問題,雙方一致相互忍耐着,而實際上雙方已經分居了兩年半了,現在一方已無法忍受了,想要通過訴訟離婚,應如何解除這段不行的婚姻。

解答: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因此,根據案例的陳述,如果要通過訴訟進行離婚,法院要先判斷他們之間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如果他們雙方在1994年以前結婚符合結婚的實際要件(即沒有法律禁止和無效的婚姻情形),那麼他們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事實婚姻,一方或雙方可以在收集相關證據後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如果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那麼法院會先通知他們補辦結婚登記,但這個補辦結婚登記的通知不具有強制性。如果雙方補辦了結婚登記,法院就應按照離婚訴訟的法定程序處理;如果雙方未補辦結婚登記,法院就應按照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標籤:婚姻 離婚 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