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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的更改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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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的更改條件是什麼

一、離婚協議書可以更改嗎

離婚協議書是在監誓人的監誓下,雙方簽字或按手印一旦形成,就具備法律效力,是不可以隨意更改的。那麼什麼情況下離婚協議可以更改?

如果想要更改協議,只有兩種辦法:一是到公證機關對新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二是向法院申請變更離婚協議。

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也是可以進行更改。

二、更改離婚協議書的條件什麼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

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一般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更改離婚協議):欺詐、脅迫。

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獲支持,因為顯失公平不是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由。

三、協議離婚辦理程序

根據《登記條例》及民政部頒發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等行政規章,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的辦理離婚登記的一般程序為:

第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第三、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第四、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書當事人雙方應事先準備好,打印還是手寫沒有統一要求,簽名處最好空置、當場簽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某些區縣婚姻登記機關要求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必須親自書寫,不能打印,如閔行區和普陀區。有些區縣需要當事人將離婚協議書保存在軟盤上一併提交,如徐彙區。因此,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最好同所在區縣的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聯繫一下,問清所需帶的材料,準備齊全,省得白跑浪費時間。

第五、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第六、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

(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的結婚證退還本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後,在送達回證上簽名。登記員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綜上可知,離婚協議書在簽字之後還是可以進行更改的,但此時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才可以更改,如一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況,除此之外的其他情況下是不允許更改離婚協議書的。如果需要法律幫助的,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諮詢在線專業律師,可以為您提供好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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