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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生效時間怎麼規定

離婚1.77W

根據《民法典》規定,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後,離婚協議書生效。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不生效,離婚協議的雙方無法約定除辦理離婚完離婚登記以外的條件作為離婚協議書生效條件,同時雙方也無法依據離婚協議書向另一方主張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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