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可以約定生效時間嗎?
一、離婚協議可以約定生效時間嗎?
可以約定生效時間,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期限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二、離婚協議有什麼法律效力?
(1)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2)離婚協議應屬於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3)離婚協議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同時要求不能有存在無效的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作為協議,首先要求應是平等主體之間所籤,其次一定要體現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第三,協議內容應當公平。
對於離婚協議的具體內容,應當由雙方協商進行認定,雙方如果約定了協議的生效時間,就需要在離婚協議中進行明確認定,這種情況下是有效的,但如果涉及到離婚協議本身存在違法違規的情況,那麼可能導致離婚協議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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