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生效時間是何時
離婚協議,是指在協商後,由夫妻雙方就財產分割、子女的監護和探視權、撫養費等簽訂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經民政局批准後生效。這是離婚需要的手續的要求之一。
根據《婚姻法》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願和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一致意見。如果沒有協商一致,則 民政局不予受理。
我國《合同法》對離婚協議的規定因其身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離婚協議由雙方當事人約定成立。因此,一般來説,夫妻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成立。但是,成立並不意味着立即生效。這是因為協議的內容是以夫妻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的,如果婚姻尚未解除,協議無法執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雙方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是需要攜帶的材料之一。因此,離婚協議只能在雙方到民政局的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相關離婚登記手續後生效,而不是在簽字後立即生效。
二、簽了離婚協議後能後悔嗎?
這個問題需要根據不停情況來分析。離婚協議生效前,你可以反;離婚協議生效後,應當嚴格按照協議執行,特殊情況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所説的“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提交的“協議”,這是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後生效的協議,而不是在協商離婚事宜過程中籤訂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前,就離婚相關事項達成的《離婚協議書》為附條件協議。不離婚,協議就不生效。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分割離婚財產的充分、全面的依據,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參考。
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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