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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父母離婚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離婚2.67W

一、因父母離婚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如果因父母離婚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1、未滿18週歲的人申請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其中屬在校學生的,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證明)。

2、對於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須由雙方共同協商提出書面申請,並攜帶户口、身份證、孩子的户籍、離婚證到公安機關辦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應由其父親或母親出具保證書或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對方失蹤。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姓名而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3、對於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後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區別以下不同情形,准予當事人及監護人憑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1)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6週歲以上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

(2)16週歲以下10週歲以上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或繼母,或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4)18週歲以上的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單位(村居)相關證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二、相關知識:必須要經過生父的同意嗎

一般情況下,我國公民出生後進行户籍登記時,可由父母協商確定子女的姓名。子女長大到有識別能力時,還可以自己選擇姓氏,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如果子女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可以自行決定姓父母的姓氏之外的姓,並可更名。

無論子女處在哪個成長階段,父與母之間在行使子女姓名權的問題上始終是平等的。而在司法實踐中,有關子女姓名權的糾紛往往是在離異父母間產生的,特別是在姓氏的問題上。當前更改子女姓名的主要是離婚後的女性,具體情況有三種:

1、認為自己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負有管理、監護的權利,包括更改子女的姓名。

2、男方不盡撫養義務,給女方和子女造成生活、教育等一系列困難。女方認為已經斷絕一切關係了,索性就更改子女的姓名。

3、婚姻存在時矛盾深厚,女性離婚後受到社會、精神等方面巨大的壓力,為擺脱精神上的痛苦而更改子女姓名。

因為父母離婚而需要更改姓名的,主要是出現在由母親撫養的情形中。一般來説,如果在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後,由妻子的那一方撫養子女的,為了擺脱過去婚姻所帶來的痛苦,開始新的生活,都會給自己的孩子更名。只是有時會出現生父不同意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