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一、離婚子女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户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申請更改姓名按如下規定辦理:
1、凡因户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户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更正。
2、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被收養或被認領的的人,年齡較大的需徵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婦女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為俗名的,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
二、離婚後能變更孩子姓氏嗎
婚姻法倡導男女平等,孩子既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子女隨父姓或隨母姓由夫妻雙方協商,子女有表達能力的應尊重子女的意見。此外,在我國,子女隨父姓是傳統,子女也可以隨母姓。
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一般情況下,無特別理由,雙方離婚後均不得單方決定、變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同時,子女姓氏不能變更為繼父母姓氏,即父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姓氏的,法院“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還出現過因對方更改小孩姓名而拒絕支付撫養費的情況。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父母不得因離婚後孩子改姓而拒付子女撫養費。因此,離婚後一方更改孩子姓名的,不能成為另一方不支付撫養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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