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錯誤的救濟方法有什麼?
方法一、申請更正登記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房屋登記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更正登記”。所以,如果遭遇了不動產登記錯誤的情形,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拿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向房屋登記部門申請更正登記。利害關係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
方法二、申請異議登記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但請注意,異議登記後,利害關係人需要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異議登記的作用就是將不動產目前的登記狀態暫時封存,以防止權利人轉移或出賣該不動產。
方法三、提起民事訴訟
在實踐中,大部分當事人對不動產的歸屬有異議,產生爭議的根源在於對物權變動的民事法律關係有異議,當事人要求轉移登記,應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從司法實踐來看,大致包括兩類案例:
(1)進行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如買賣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致使登記的權利人和真實的權利歸屬人不一致而產生糾紛;
(2)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並辦理了登記,真實權利人(包括共有人)和善意取得第三人同時主張權利而產生糾紛。上述案例中,登記對決定物權歸屬的作用是有限的,登記行為並不構成對民事訴訟的障礙。當事人應該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院判決物權的歸屬。
方法四、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認為登記機構未盡審查義務,違反登記程序致使不動產登記記載的權利人與真實權利人不一致的,應提起行政訴訟。但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只能對登記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做出撤銷登記或維持登記的判斷,並不能最終解決當事人間的不動產權屬爭議。涉及物權變動原因行為的民事糾紛,應告知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在一些案件中,當事人既對物權歸屬存在爭議,不動產登記行為合法性也存在疑義的,可以分別提起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兩種訴訟的審理對象不同,可以同時進行。但這類案件往往由於案情較為複雜,可能出現一個審判需以另一審判結果為審理依據的情形,這時就需要中止一個訴訟程序。
申請更正登記,申請異議登記,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是處理不動產登記錯誤的主要救濟方式。當權利人不同意申請更正登記時,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當這兩種方式都無法解決矛盾時,可以申請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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