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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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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有哪些

在訴訟離婚中,想要法官最後判決兩人離婚是需要一定依據的。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所以一點小事就鬧到法院離婚。接下來,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有哪些。

(一)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説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

(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

1.《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列舉了五種具體的情形是:

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係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係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誌着夫妻關係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能夠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係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係,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係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

6)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其他方法。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除了上述5種具體情形外,婚姻法規定了彈性條款,即“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確認感情是否破裂,除了列舉的5種情形外,還應從下面幾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判斷:

1)全面分析方法。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用全面分析法與具體理由相結合之方法。全面分析法即在調查研究之基礎上對夫妻感情進行全面綜合之分析,從婚姻關係的4個層面來進行分析評判。(1)看婚姻基礎。婚姻基礎是雙方建立婚姻關係時的感情狀況和相互瞭解的程度。它是締結婚姻關係的起點,對婚後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礎就是要了解雙方認識的方式、結婚動機及目的。一般而言,婚姻基礎好,婚後感情容易融洽,即使產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維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礎差,婚後難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現矛盾,就難以調和。(2)看婚後感情。在分析婚後感情時,應聯繫婚姻基礎,分析夫妻婚後感情發展變化,判斷雙方的感情發展方向。(3)看離婚原因。離婚原因是原告提出離婚的主要依據,也是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爭執的集點和核心。雙方為爭取勝訴,常掩飾其離婚的真實動機、擴大事實甚至捏造事實。在分析離婚原因時必須注意查清離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確責任,正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4)看夫妻關係有無和好可能性。把握各種有利於夫妻和好的因素,對今後雙方關係的發展前途作出預測。

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希望,應加強調解和好之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如夫妻關係確已完全破裂,和好無望,無法調解和好又不能達成離婚協議,應做好不離一方的工作,准予離婚,同時應對子女的有關問題作出妥善安置。

2)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於1989年11月21日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凡與《婚姻法》沒有衝突的,依然可供參考。

①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

②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③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④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⑤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⑥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⑦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⑧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⑨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⑩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⑾一方依法被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⑿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⒀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⒁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以上就是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依據,歸根到底就是一句話,只要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則法院就能判決兩人離婚。至於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那就是多種多樣了。常見的就是家庭暴力和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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