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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判決共有財產有哪些法律依據?

離婚房產判決共有財產有哪些法律依據?

離婚對大部分人來時都是一個巨大的傷痛,面對着曾經的愛人即將分離當事人都有着酸楚的心情。而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對當事人都尤為重要,房子作為一個較大的財產又應如何分割,我國的現行法律對這方面都做出怎樣的解釋。下面小編就離婚房產判決共有財產有哪些法律依據為大家做詳細的解答,方便大家在遇到相關法律問題時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房產類型的劃分

房屋類型的劃分根據其劃分標準有不同的類型表述,可以依據房屋用途進行分類,可依據房屋性質進行分類,也可按照房屋結構進行分類。對於離婚案件處理中涉及房屋的分割,司法實踐中按照房屋產權的不同進行分類,一般包括商品房、成本價住房、標準價住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等。

之所以出現諸多不同類型的產權房屋,是與我國住房政策的變化分不開的。我國住房政策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先後經歷了福利分房、房改房、商品房等階段,加之購房形式的多元化,使得房屋產權歸屬日益複雜。本文重點分析當前司法實踐中較常遇到的幾種離婚房產分割糾紛,並對如何處理該類糾紛進行探討。

二、房產的認定和處理

1、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或第三人名下的認定和處理

房屋權利的取得以登記為準,產權登記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然而在實際生活中,還存在不少代表登記的情況。有的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單方名下,或者登記在子女、父母等第三人名下。在夫妻離婚時,對這類房屋的認定應當區別對待。

(1)對登記在夫妻單方名下房屋的認定。我國法定夫妻財產製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因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原則上首先應認定為夫妻共有。但如登記方主張房屋歸其單方所有的,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房屋系其個人出資所購,或符合《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的其父母出資為其購買的情況。

(2)對登記在第三方名下房屋的認定。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後,可能基於各種因素考慮將房屋登記在子女、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名下。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如主張房屋為共有或一方所有,屬於產權爭議,主張方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的,則承擔不利後果。但同時要注意區分將房屋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特殊情況。在這種情形下,並不意味着未成年子女是該房屋的真正權利人,應當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如確為將該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則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由直接撫養一方暫時管理;如並不是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則應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比較適宜。

2、婚前首付購買婚後按揭房屋的認定和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在銀行貸款購買房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情形在當前比較普遍。在這種情況下,不動產一般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對於離婚時此類房產性質的認定和處理,《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作出了明確規定,即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支付的款項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在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婚後父母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的認定與處理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是由於傳統習慣的緣故,父母在出資時往往並不會明確贈與哪一方,極少有父母會在子女結婚時簽署書面協議明確房屋與子女的配偶無關。而目前畸高的房價壓力和較高的離婚增長率並存,父母傾其所有為子女購買房屋,一旦雙方離婚出資父母不但感情上受到傷害,在經濟方面也會受到損失。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結合起來進行鏈接,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是意圖的判斷依據客觀化,有利於均衡保護結婚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4、按房改政策購買房屋的認定和處理

房改房是指城鎮居民自行出資購買的根據國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根據政策,職工購買公有房屋實行市場價、成本價或者標準價。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於個人婚前購買的房改房,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屬於一方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在司法實踐中還有兩種情況應當分別處理。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取得所有權的房改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價格不是單純的房屋市場價格,該出售價格其實包含了夫妻雙方的工齡折扣、職務級別等福利待遇,如果該房屋由夫妻一方按當時購買價以個人財產購買,以此作為個人財產處理對另一方明顯不公。考慮到我國實行婚後所得共同制,類似房屋應當首先認定為夫妻共有。如果登記方主張其個人所有,必須舉證證明該房改房的取得與對方並無任何關係,對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損,否則認定為共有較為合適。在此前提下,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出資方適當多分。

(2)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改房的處理。對於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只享有部分所有權的房屋,在離婚訴訟時,不能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和分割作出判決,只能就房屋的居住、使用權作出判決。待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可另行訴訟解決。司法實踐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主張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針對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離婚房產判決共有財產有哪些法律依據的詳細解答,我們在這裏看出離婚房產能否判決共有財產要根據具體的房屋情況。包括購買、負債、產權的相關條件,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判決。如果你還有什麼樣的法律問題也可以電話諮詢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