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離婚依據什麼?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感情破裂是准予離婚的主要依據。感情是夫妻關係存在的基礎,感情的有無是婚姻關係存廢的前提,感情破裂是夫妻關係破裂,難以維持下去的重要標誌。
那麼,如何認定感情確已破裂?
一般可以從以方面來考察:
1、婚姻基礎。一般來説,婚前基礎好的夫妻,婚後不易發生糾紛,即使發生糾紛,和好的可能性也很大。而感情基礎差的,易於造成婚後夫妻不合,成為離婚糾紛的重要原因。
2、婚後感情。一方面要看雙方在婚後是否建立起感情,另一方面要看夫妻感情的發展變化。
3、離婚原因。離婚的真實原因,對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無和好可能是十分必要的。
4、有無和好可能。既要看雙方和好的因素和條件,也要看雙方的態度,包括堅持離婚方的態度,堅持不離婚方有無爭取和好的願望和實際行動,子女問題、近親屬態度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列出一些具體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在實際的離婚訴訟中,如果沒有出現法定的離婚條件,而且本着不拆散一個家庭的原則,法院第一次是不太會冒然判決雙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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