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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關於職務專利權的判決依據有哪些?

專利2.74W

一、法院關於職務專利權的判決依據有哪些?

法院關於職務專利權的判決依據有哪些?

1.看有無合同約定、單位規定:如有單位和職工的約定或單位規定,按約定或規定區分。

2.看研發目的,任務來源:是否是單位指定任務。

3.看所利用時間和資源:是否利用上班時間,利用單位資源完成。

職務發明或者非職務發明對確定專利權的歸屬至關重要。怎樣認定職務專利專利法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的申請專利權人與專利權人是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專利權人與專利權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同時,即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與單位就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按照約定認定權利人。

二、法律依據

我國《專利法》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上述“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職務專利的使用,一般是由單位優先使用的,並且對於職務專利的所有權也是屬於單位的,但專利權發明人是可以享受署名權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則還可以向專利權管理部門提出複議或者起訴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