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方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件和材料?
一、女方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件和材料?
女方起訴離婚需要的證件是身份證件,材料的話主要包括有民事起訴狀已經能夠證明存在着感情破裂的證據材料。
1、寫民事訴狀。
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
(1)請求離婚;
(2)小孩的撫養問題;
(3)財產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
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起訴離婚時,如果就財產分割一併向法院起訴的,依據法院判決書進行分割。如果沒有起訴分割財產的,由男女雙方協商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三、有第三者離婚有賠償嗎
一方重大過錯,離婚時另一方有權索賠。適當補償原則。由於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不能完全客觀地以金錢計量和賠償。因此,其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是補償性的,而不是等價性的,只能是適當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損害。
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夫妻關係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賠償損失,這是當代婚姻家庭法中的公平原則和保護弱者原則在離婚問題上的體現。而且,在現今日益增多的離婚案件中,多數情況下存在夫妻一方違背婚姻義務,不履行婚姻責任,從而導致婚姻破裂的過錯行為,使另一方不同程度地遭受人格或精神上的損害。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女方如果要求起訴離婚的話,必然是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還有就是一些證件材料的,因為這樣的話才能夠證明民事訴訟主體,一切能夠證明雙方當事人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的材料都是可以提交給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對此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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