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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件和材料?

離婚1.8W

一、女方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件和材料

女方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件和材料?

女方起訴離婚需要以下這些證件和材料:

第一,雙方身份信息(身份證或者户口本);

第二,民事起訴狀,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三,結婚證原件以及複印件;

第四,證據材料。

二、女方離婚訴訟離婚的程序為:

1、寫民事訴狀。

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

(1)請求離婚;

(2)小孩的撫養問題;

(3)財產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

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離婚的形式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如果女方想離婚,男方不同意,女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離婚。

離婚現象在現今社會真的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最近幾年離婚率大幅度上升,隨之而來的就是離婚糾紛,大多數離婚的人都會因為財產,子女撫養權,撫養費等問題產生糾紛,本文簡單的介紹了上述兩個問題,希望可以幫助到需要的人,離婚是一件大事,雙方要思考清楚再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