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不承認時期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經過法律程序但具有夫妻之實的關係,這種事實婚姻在我國有一段時間是得不到法律承認和保護,那麼事實婚姻的不承認時期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事實婚姻的不承認時期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此間,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
二、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三、事實婚姻的處理原則
(1)事實婚姻關係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實際是確認其為合法有效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的關係適用婚姻法中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
(2)審理事實婚姻案件,當事人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裁定或應判決准予離婚。
(3)事實婚姻關係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婚姻法第36條至第42條的有關規定。
四、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
對於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現如今,離婚分財產,貌似是一條老生常談的事了,可分財產也需要存在合法的婚姻關係,對於事實婚姻,我國現行法律已經沒有有關事實婚姻的規定,而直接依照非法同居關係來定論。因此,對於事實婚姻財產如何分配的問題,我國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
對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配,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事實婚姻逐漸被我國法律承認,發現是事實婚姻就會通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手續,沒有補辦就會按照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其處理方式和正常離婚方式一樣。如還有什麼疑問,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找專業律師服務,這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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