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存續期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事實婚姻的存續期間是怎麼規定的?
事實婚姻的存續期間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
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一個很重要的時間點:1994年2月1日。在這個時間之前,男方雙方符合了結婚實質要件,結婚年齡滿足,不具有不能結婚的疾病,不是近親,就是屬於事實婚姻了!也就是合法的婚姻關係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一個很重要的時間點:1994年2月1日。在這個時間之後,無論是何種原因,沒有領取結婚證,即使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也不是事實婚姻!不具有合法的夫妻關係,只能按照同居處理。
在新的婚姻法頒佈後,無論是何種原因,沒有領取結婚證,即使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也不是事實婚姻。
二、事實婚姻的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實婚姻與法定婚姻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進行了合法的婚姻登記,對於已經進行了結婚登記的,就形成了法律上規定的婚姻關係,是受婚姻法的保護的,而事實婚姻目前是不存在的,但涉及到重婚告訴國認定上可以按照事實重婚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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