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怎樣規定事實婚姻?
一、法律是怎樣規定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去進行界定:一是結婚條件,即男女雙方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欠缺的僅是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這一形式要件;二是時間條件,即男女雙方必須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佈實施以前,就已具備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對於《婚姻登記條例》公佈實施以後,即1994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雖具備結婚實質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則應按同居關係處理。
二、事實婚姻的認定時間
結合現行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我國在一定的範圍內是事實婚姻的認定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事實婚姻的認定的截止時間是1994年2月1日。
1994年2月1日是事實婚姻的認定時間分割線。在此之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法律給予應有的保護。不管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也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個階段中可能還不完全符合婚姻關係的實質要求等情況的存在,只要在1994年2月1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都可以確定為事實婚姻的認定。
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如果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則不再被確定為事實婚姻的認定。除非是男女雙方補辦登記手續,否則當事人基於婚姻而產生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三、事實婚姻財產如何分割?
1、事實婚姻關係中,對於雙方之間財產的分割,如果雙方之間訂立有協議 ,按照協議約定辦理;如果不存在,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
2、事實婚姻雙方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根據財產的不同性質,原則上,一方個人財產仍歸個人所有;事實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在具體處理時。應當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適當照顧婦女兒童等弱勢羣體的利益。認定為非婚同居關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3、夫妻共有財產關係是基於配偶身份而產生,法律強調的是身份關係,並不要求夫妻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才能共同所有。
4、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如果查明屬於按份共有關係,則按份額享有權利;如果屬於共同共有,則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因為同居雙方不具有配偶身份關係。因此,同居期間的財產並不當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權利,一方的收入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一方繼承的財產另一方也無權享有。
要注意區分事實婚姻和同居關係,兩者的區分主要在於結婚實質要件構成的時間點。無論是事實婚姻還是已經履行結婚手續的婚姻,在財產分割上並沒有多大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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