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的婚姻財產認定是怎麼樣的?
一、事實上的婚姻財產認定是怎麼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審理事實婚姻關係事實婚姻的財產認定的離婚案件,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這充分説明我國對事實婚姻當事人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認定和處理,完全適用婚姻法的規定。事實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適用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的規定,沒有約定或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制。同樣,事實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二、事實婚姻的特徵有哪些?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綜合上面所説的,事實婚姻就是屬於沒有合法的登記而所存在的婚姻情況,但這隻針於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對於此婚姻的狀況也會受到婚姻法的保護,所以,對於財產的認定也會按共同的來進行處理,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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