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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男方轉移財產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離婚男方轉移財產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離婚男方轉移財產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1、離婚前,財產分割前,對方轉移財產的情況:

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現另一方已經存在財產轉移的行為,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1)情況緊急的,未轉移財產的一方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此時切忌在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要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

(2)另外提出訴前保全需要提供擔保財產,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會駁回財產保全的申請,也就給對方轉移財產創造了時機與機會。

(3)另外,必須是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離婚財產轉移的行為,否則申請財產保全不準確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2、離婚後,財產分割後,發現對方離婚前有財產轉移的情況:

對於離婚前財產轉移的行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説,在發現對方離婚前有財產轉移、隱匿行為的,可以在發現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

二、離婚男方轉移財產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户。

根據目前我國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只有特定部門才有權利查詢銀行儲蓄,當事人本人以及律師都無權查詢銀行存款。因此,對於隱匿轉移存款問題的解決,相對較為複雜,難度也較大。

(2)將存款取出後另存他人名下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以轉賬方式會留有痕跡),另存銀行或以他人名義另存銀行,卻稱該款已用於日常開支,這也是離婚時某一方常採用的隱匿、轉移財產的方法。

一般而言,法院處理財產,是以現實存在而不是理論存在的數額為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只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目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當對方取走存款並稱,可考慮用一方或家庭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的相關證據,用於反駁和抗辯。但是法院也不會輕易採信一大筆錢款短時間內消耗完畢的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