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與之前父母之命名媒妁之言不同,現在自由戀愛比較流行,大部分人都是自由戀愛之後結婚,即擁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但是包辦婚姻和買辦婚姻現在仍然是存在的。想來聽過這兩個詞的人比較多。那麼,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的區別是什麼呢?下面便由小編為大家一一道來。
買賣婚姻是指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締結的婚姻。
包辦婚姻是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當事人的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違背婚姻當事人意願,強迫其締結的婚姻。
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的共同之處在於:兩者都違背了當事人的意願,對婚事實行包辦強迫。
不同之處在於:
買賣婚姻以索取大量財物的目的,包辦婚姻則此無此特徵。
由此可見,包辦婚姻不定都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則必定是包辦婚姻。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上文中有介紹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的區別和共同點,買賣婚姻與包辦婚姻最大的不同點就在於買賣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的,而包辦婚姻可能亦存在父母等長輩着急子女婚姻大事而實行。但無論何種原因,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都不是由當事人所決定的,所以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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