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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結婚的禁止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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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結婚的禁止要件:
1、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3、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4、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我國結婚的禁止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