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應怎麼處理?
婚姻可以分為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究竟哪些情況屬於無效婚姻,遇到無效婚姻該怎麼處理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編輯相關知識,歡迎您的瀏覽!
案情:
王某訴與張某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案,經法庭查實王某與張某雖然領取了結婚證,但系近親結婚,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張某則主張雙方原是自願結合,婚姻關係應為有效。庭審中,因牽涉延期舉證問題而休庭延期審理。在再次開庭審理本案時,王某卻申請撤訴,法庭認為不符合撤訴條件,遂依法口頭裁定不予准許,可王某卻隨即中途退庭。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該法第十條亦明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故,本案原、被告之間因系近親結婚,屬法定的禁止結婚事由,應屬當然地無效婚姻。在原告申請撤訴時,法庭已裁定不予准許,可其卻企圖以中途退庭的方式來歸避法律,這同樣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如果説因原告中途未經許可而退庭,於是就裁定按撤訴處理,等於間接地滿足了原告的非法目的,這樣做無疑等於放縱違法,也不利於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和人民法院的威嚴。故,本案應依法缺席判決宣告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無效。
由本案,本者想到這樣一個問題,這也是審判實踐中普遍存在的現象,即解除同居關係案件,原告在起訴後,卻又想撤訴,然而卻依法不能得到准許,於是普遍存在着以拒不到庭,以讓法庭按撤訴處理,來達到撤訴的目的的現象。相對本案而言,雖然一個是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案,一個是請求解除同居關係案,但,在處理是否准許撤訴問題時,卻基本相似。可是,審判實踐中,在對此兩類案件的這一情況處理時,卻存在不同的認識和結果,這不得不讓人提出質疑,這類問題究竟該如何作出統一、規範的處理呢?本者認為,在對解除同居關係案件此類問題的處理時,法官可以告知原、被告先補辦結婚證然後再來撤訴,否則,也應不予准許撤訴,並依法判決解除他們之間的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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