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委託與行紀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居間委託與行紀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行紀合同屬於有償合同。
(3)委託合同中受託人從事交易活動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委託人承擔;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從事交易活動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承擔。
(4)委託合同中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行紀合同與代理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主體不同。在間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對代理人的主體資格沒有特別的限制規定,只要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即可以成為代理人。而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的主體資格受到限制,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經批准有權從事行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或相關組織才可以成為行紀人。
第二,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權、選擇權不同。在間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則合同直接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而如果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此時可以行使介入權,主張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當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可以行使選擇權,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
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則可以通過受託人的披露而使得委託人行使介入權,第三人行使選擇權。而行紀關係由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組成,合同應當分別履行。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導致委託人的利益受損害,行紀人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第三人即使知道委託人是誰,也不能越過行紀人而直接與委託人發生法律關係。
第三,定性不同。行紀合同是有償的,行紀人都是專門從事行紀業務的經紀人,其所從事的業務一般僅為商事活動。而在間接代理中,代理人沒有主體資格的限制,其代理的範圍不僅包括商事或外貿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動,既可能是有償的也可能是無償的。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因為自己無法從事某個事項將相關的事情委託給其他的人員來進行同意的話,完全是可以的,此時所簽訂的就是屬於委託合同,但是在法律方面當中還是存在着另外一種行紀合同的,雖然兩者非常的相似,但是在法律性質以及在土地方面都存在着顯著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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