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疾病種類主要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對無效婚姻的規定,並沒有將患什麼病的男女雙方締結的婚姻規定為無效婚姻。法定無效婚姻有三種: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到法定結婚年齡。
對於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結婚的,如果患病一方在登記結婚前沒有如實相告另一方,婚後另一方知道了,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此患有重大疾病而與他人結婚的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法律規定,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撤銷後,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無效婚姻中並沒有疾病種類的説法,因患有重大疾病而締結了婚姻關係的,該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而不是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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