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原妻子申請婚姻無效可以嗎?
男女雙方完成婚姻登記後,就建立了合法的夫妻關係,這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在結婚的時候不告訴對方已婚的事實,這是一種違法行為。而我國婚姻法規定,在特定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婚姻無效。那麼重婚原妻子申請婚姻無效可以麼?下面小編就給大傢俱體分析下這個問題。
一、重婚原妻子申請婚姻無效可以麼?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無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條件,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到法定婚齡的。
二、對登記失誤造成婚姻無效的救濟手段有哪些?
1、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願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在行政救濟途徑中,除行政機關自行糾錯外,提起行政救濟主體也因錯誤登記類型的不同而加以區分,代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代領人,冒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冒領者,騙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騙一方。
2、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重婚行為不僅違背社會道德底線,也觸犯法律,我國法律是嚴禁這種行為的。按照婚姻法規定,重婚原妻子申請婚姻無效是可以的。當事人可以向原登記機構提出婚姻無效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發起訴訟,通過法律手段維權。法院判定婚姻無效後,雙方就應當解決無效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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