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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夫妻雙方可以請求其婚姻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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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有夫妻雙方可以請求其婚姻無效嗎

只有夫妻雙方可以請求其婚姻無效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那麼,問題來了。哪些人可以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呢?難道只有夫妻雙方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九條,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婚姻無效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無效婚姻指的是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關係時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實質要件,違反了結婚的禁止性條件,不具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婚姻。關於無效婚姻的解決方法,説明如下三點:

1.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婚齡結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係起訴至法院時雙方均達婚齡的,法院可以調解和好,經調解和好的,法院應責令雙方在法定審限內補辦結婚登記,然後法院送達調解書,經調解無效的,應當依法判決解除同居關係。

2.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3.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司法實踐中,存在婚姻締結時並不符合婚姻登記的條件,但是隨着時間的推移,婚姻締結的條件轉而成就。如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達到法定婚齡,此時生硬的適用民法典關於無效婚姻的規定,認為該婚姻自始無效,不利於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因此,《民法典》及其解釋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標籤:無效 婚姻 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