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解除該如何操作
事實婚姻在我國可以説是歷史的產物,雖然現在還有一些事實婚姻的存在,但新的事實婚姻已經沒有再產生了。根據相關規定,男女之間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建立了同居關係的,並且日後也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就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實踐中事實婚姻也是有被解除的可能,那此時事實婚姻的解除該如何操作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事實婚姻的解除該如何操作
1、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事實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符合結婚條件的才構成事實婚姻,否則只是同居關係。
2、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如果只是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
二、實踐中,如何認定事實婚姻?
根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條例實施前雙方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事實婚姻經補辦登記手續的,即轉化為合法婚姻,當事人可以行使離婚請求權。
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男女雙方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嗣後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的,以條例實施之日為分界點,區別情況分別處理:
1、條例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認定具有事實婚姻的效力,不必補辦登記,可以請求解除婚姻關係;
2、條例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之後,方可行使離婚請求權;對拒不補辦結婚登記而堅持“離婚”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事實婚姻關係具有婚姻的效力,當事人雙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間的關係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問題,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製的規定。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繼承權。
在我國特別是邊遠農村長期大量的存在着事實婚姻,為了維護這些家庭以及社會的穩定,法律對其予以了肯定。但是事實婚姻與合法的婚姻還是存在的區別的,在處理事實婚姻的解除問題上面,一般是按照合法婚姻的解除來辦理的,但如果男女之間僅僅是非法同居關係的話,那此時與事實婚姻就是存在很大的區別了。此時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法院是不會受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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