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如何解除事實收養關係
一、應該如何解除事實收養關係
1、雙方和平解除。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達成收養關係解除協議,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當事人解除收養關係達成書面協議,並且根據不同方式確定的關係辦理相應手續:
收養關係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收養關係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公證證明。
2、單方強制解除。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法院起訴解除。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解除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收養關係解除後的其他注意事項
1、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2、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4、被收養人在被收養期間致人損害構成侵權的,收養人不得要求賠償。
要解除事實收養關係肯定是有着一定的原因的,如果説收養人在被收養人的整個成長期間都是盡心盡力的在呵護的,那麼,被收養人長大成人以後不能夠為了躲避這種贍養的義務才要求解除事實收養關係的,因此,申請人民法院解除事實收養關係的必須有着相應的證據,協商解除的話就無需考慮這些因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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