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以前的事實婚姻如何解除如何辦理
一、94年以前的事實婚姻如何解除如何辦理
由於我國從1994年期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事實婚姻的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時,不能按照離婚辦理,而是按照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通過法院解除同居關係,法院是不受理的,法院只受理因事實婚姻存續期間涉及的財產分割問題和子女撫養問題。
因此,如果當事人雙方可以對協商解除同居關係,則不需要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難以達成一致,選擇向法院起訴,那麼法院只能按照解除同居關係處理,而不能按照離婚處理。
如果雙方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存在糾紛,那麼與離婚一樣,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要求法院解決。但是,必須注意證據的蒐集和保存。
二、原因
婚姻終止只能因兩種法律事實為發生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離婚。
(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
①自然死亡,婚姻關係的主體之一已不復存在,必定引起夫妻關係的消滅,並且發生遺產繼承等法律後果。在立法上,有的國家明文規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關係的終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規定,認為主體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終止的結果。
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這也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的規定。但個別國家規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關係始告消滅。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以後確知失蹤人並未死亡時,須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撤銷原宣告死亡的判決。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有些國家則規定,在此情況下,須經夫妻雙方同意並須重新登記結婚,其婚姻關係才能恢復。
如果其配偶已與他人登記結婚,後一婚姻關係具有法律效力,其原來的婚姻關係不再恢復。這是鑑於人身關係的特殊性質所決定的。多數國家對此作了明文規定。
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原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2)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
①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離婚也稱婚姻關係的解除,即在法律上終止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
離婚不僅直接涉及夫妻雙方的人身關係,而且關係到子女和財產問題,對家庭和社會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離婚不僅影響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同時還要涉及財產分割,對子女的監護以及對不能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扶養等問題,在婚姻家庭法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②離婚的法律特徵:
A 離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在離婚行為中必須體現當事人本人的意思。行政離婚,當事人雙方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申請離婚的意思表示;訴訟離婚的,當事人即使有訴訟代理人 ,本人仍應當出庭,但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除外。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以表達本人的意願。
B 離婚是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其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須存在婚姻關係。
C 離婚必須遵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同居關係的雙方需要對自身的財產,子女撫養、房產等協商一致後才能夠進行辦理。如無法協商一致的,需要訴訟到當地的人民法院。我國的人民法院按照這類案件的實際情況和具體原因進行判處,保護公民的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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