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的證據都有哪些
沒有任何的證明材料,空口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會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或不予認定雙方分居的事實。因此,處於分居狀態的當事人應該留心收集分居期間的證據。那夫妻分居的證據都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夫妻分居的證據都有哪些
1、分居後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
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3、所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知道了解分居事實的房東或鄰居親自作證或由其出具的證言;
5、雙方的書信來往、錄音等證據,需要注意的是錄音談話要涉及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只要對方也承認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和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
6、分居期間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證明;
7、分居期間一方在外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等。
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承擔舉證責任。
二、哪些證據能證明夫妻分居
1、一方居委開具的一方居住證明;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3、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4、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5、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6、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7、前一次訴訟確認的分居情況。
因為分居為夫妻之間的私事,外部證據的證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證據,法院也未必一定會採納。因此,對於那些試圖通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離婚的人,如果還沒有分居,最好還是放棄。諮詢一下專業婚姻家庭律師,尋求其他途徑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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