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有什麼證據
以下事項可以作為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的書面分居文書;
3、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證人證言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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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三性指的什麼
第一, 客觀真實性,這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的、不依賴於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第二, 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繫,從而能夠説明案件事實。第三, 證據的合法性,這是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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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指的是什麼
證據保全的公證機構不能象法院那樣,依職權主動進行證據保全活動,那麼,公證受理證據保全公證的法律基礎是什麼呢?我認為應當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當事人啟動保全證據程序,目的肯定是為了保護某種權利,而這種權利應當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護的正當權利。這時,公證機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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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糾紛案件舉證責任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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