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如何收集分居證據離婚分居證據有哪一些
在離婚案件中,能證明夫妻分居事實的常見證據一般是以下幾種:
一是分居協議。所謂分居協議就是男女雙方關於分居事實及分居期間的財產債務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的書面協議,這個是分居事實最直接有力的證據。
二是租房合同。租房合同可以説明你的居住場所,可以説明你在外居住情況以及在外居住的時間段。
三是小區物業證明、居委會證明。
四是證人證言。家人朋友是對夫妻雙方是否分居最為了解的人,所以證人證言也可以作為分居的證據。
五是聊天記錄或者通話錄音等。聊天記錄以及通話錄音,只要一方自認分居事實的都可以當作證據提交法庭。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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