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小三的規定是什麼?
在很多夫妻離婚案件中,都有小三的身影,當小三這種行為受到道德的譴責,其破壞了家庭,影響了社會風氣。那麼,對小三的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對小三的規定是什麼?
司法解釋(三)徵求意見稿中有關“第三者”的條款被刪除,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二、妻子是否可以起訴小三?
《最高法院頒佈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其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這條司法解釋排除了妻子起訴第三者的可能。所以,就目前而言,妻子難以起訴第三者。
法律不能因為需要保護一部分人的權益就可以犧牲他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不具體明確配偶權是十分明智的選擇,在我們看到受傷害的妻子在悲傷流淚之時,不能把憤怒轉嫁於第三人,因為離不離婚是夫妻一方的事,第三人充其量是一個誘因。我們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責任都強加在第三人身上,並以此要她承擔拯救家庭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三、起訴離婚應該到哪個法院?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由此可見,小三作為第三者,同他人解除同居關係後,是不能索取補償的。如果拿到了補償,經過核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作為妻子,可以向法院發起訴訟,追回補償款。這一規定可以説是順應民心,讓當小三的那些人及時停止自己錯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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