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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的小孩的分配規定是是什麼?

同居2.67W

一、事實婚姻的小孩的分配規定是什麼?

事實婚姻的小孩的分配規定是是什麼?

事實婚姻的小孩的分配規定是雙方協商決定撫養權歸屬,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會從有利於孩子日後健康成長的角度進行判決,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即無效婚姻中孩子撫養權可以由父母共同協商,若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至法院,由法院按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作出判決。

二、法院對子女撫養權一般會如何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孩子的歸屬問題大多數是發生在家長離婚的時候,但是有一種特殊的情況,比如説雙方當事人的婚姻是無效的或者説是事實婚姻,此時孩子的歸屬問題依舊是按照原來的原則進行,比如説先尊重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在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