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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如果沒有被拘留是什麼原因?

一、犯罪嫌疑人如果沒有被拘留是什麼原因?

犯罪嫌疑人如果沒有被拘留是什麼原因?

(一)不滿16週歲或者已滿70週歲的;

(二)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四)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拘留不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不執行刑事拘留的話,一般就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取保候審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第60條及其他有關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採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後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大道的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採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7條第7項的規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根據公安部《刑事訴訟規定》第63條第5、7項的規定,對提請逮捕後,檢察院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移交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在偵查期間都是會被拘留的,但如果存在當事人是屬於未成年人或者是患有疾病等相關的情形,那麼是可以不用被拘留,但是會變更成其它的強制措施,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