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嫌疑人被二次退偵的原因一般是什麼?
一、經濟嫌疑人被二次退偵的原因一般是什麼?
經濟嫌疑人被二次退偵的原因一般是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足。
(1)退回補充偵的原因可能是偵查機關(部門)沒有完成偵查階段的任務。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6條、第267條的規定,結合辦案實際,實體性內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2、犯罪構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節未予查實的;
4、遺漏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尚未查清的。
(2)偵查活動不合法
《刑事訴訟法》第43條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分別對以非法方法蒐集證據的活動作了禁止性規定,並且後者還賦予人民檢察院就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對偵查活動中以非法方法蒐集的證據重新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因此,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蒐集證據或有其他程序違法或不完備的地方納入退回補充偵查範疇,是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切實可行的。這裏偵查程序違法或不完備應理解為“偵查中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具體可有兩種情況:
①嚴重侵犯訴訟參與人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如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
②主要證據的蒐集嚴重違法,導致證據證明能力存在缺陷難以採信,如以引誘、欺騙等方法向有關證人蒐集證據。
檢察院審理刑事案件的理由是各異的,但是退偵的理由一般都是證據不足以量刑,若是公安機關已經偵查結束,並且此時檢察院已經將案件退偵超過了兩次,此時就只能按照民事主體並沒有觸犯刑事法律來處理,故此必須要將其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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