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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檢察院如何拘留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公安機關、檢察院如何拘留犯罪嫌疑人?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

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拘留證》,進行出示,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

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相信看到這裏你已經對公安機關、檢察院如何拘留犯罪嫌疑人有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