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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中合併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一、執行中合併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執行中合併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執行中合併執行的條件就是一個人犯了多重罪名。

《刑法》中合併執行又稱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各國刑事立法規定構成數罪的時間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規定發生在判決宣告以前,有的規定在判決確定以前,還有的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中國《刑法》規定,在判決宣告以前犯幾個罪的是數罪,但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數罪,應按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執行中申請執行人被撤銷,分立,合併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有明確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第四條申請執行人與其他單位合併的,可以變更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法人、其他組織為申請執行人。

第五條申請執行人分立的,可以變更、追加分立協議中約定承受債權的新設法人、其他組織為申請執行人。

第六條申請執行人註銷的,可以變更其註銷時的出資人或作出註銷決定的單位為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被撤銷的,可以變更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法人為申請執行人;其職權無人行使的,可以變更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為申請執行人。

二、合併執行最高多少年?

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刑法》

第六十九條【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數罪併罰最高的有期徒刑是二十五年,數罪併罰不能夠申請緩刑,因為不符合緩刑的條件。同時數罪併罰如果是進行管制的話,最高不能夠超過三年。

標籤:執行 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