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合併執行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一、行政拘留合併執行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司法結構中的行政處罰和某些法律制裁是不同的,因為在司法系統中對當事人實施某種處罰的程序是相同的,最終判決主要在法院審理。 法院可以對犯下多種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判處幾項罪行。 因此,也有很多普通民眾對中國行政執法條款的規定非常好奇。
行政處罰中有“合併執行”或“合併處罰”的概念,兩者的概念來源於刑事法典理論的“數罪併罰”。
在行政執法中,經常會遇到在一個案子中行政相對人存在多種違法行為的情況。多種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大,若是簡單的擇一重罰,而不合並處罰,可能會出現對違法行為漏罰的情形,則會放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有違《行政處罰法》中的“過罰相當”原則。
合併處罰的概念合併處罰的適用應符合3個條件。
(1)必須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
(2)必須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
(3)必須是同一個法律關係。
《行政處罰法》並無相應的合併處罰的具體規定,但是合併處罰的概念在一些具體的行政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中都有所涉及,例如: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可以製作一份決定書,分別寫明對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理內容和合並執行的內容。
《食品衞生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規定:在同一違反《食品衞生法》的案件中,有兩種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時,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通過對以上相關條款內容的理解,我們可以將行政處罰中的合併處罰定義為:一個行政相對人(組織或個人)在一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中,存在兩種以上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對其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後,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給予何種行政處罰的適用制度。
二、 合併執行的適用條件
1、必須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合併處罰必須是針對同一個行政相對人,若不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就不存在着合併處罰的問題。
2、必須存在兩種以上(兩種)違法行為。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這是合併處罰的前提條件,若不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則談不上合併處罰。
3、必須在一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中,比如行政相對人既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的行為,又有違反《刑法》的行為,那麼,質監部門不能對違反行政相對人《刑法》的行為合併處罰。
4、必須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實施,比如A企業同時存在無證生產、假冒廠名以及無營業執照的違法行為,那麼質監部門只能僅對無證生產和假冒廠名合併處罰,而不能對無照經營行為也合併處罰,應交由工商部門處理。
綜上所述,中國的行政處罰合併執行條款沒有一個非常明確的規定。 但是,現實生活中的一些案件已經適用於類似的懲罰方法,因為行政處罰的親屬很可能有一種以上的違法行為,而在行政處罰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合併執行。 必須滿足某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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