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合併執行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和我國的司法結構當中的某些法律制裁手段還是不同的,因為在司法體系當中對當事人作出的某一種處罰的程序是一脈相承的,而且最終的判決權主要是在於法院的,法院可以對觸犯多種罪名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數罪併罰的處罰結果。所以也有很多普通民眾對我國行政處罰合併執行條款的規定是非常好奇的。
一、行政處罰合併執行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中有“合併執行”或“合併處罰”的概念,兩者的概念來源於刑事法典理論的“數罪併罰”。
在行政執法中,經常會遇到在一個案子中行政相對人存在多種違法行為的情況。多種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大,若是簡單的擇一重罰,而不合並處罰,可能會出現對違法行為漏罰的情形,則會放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有違《行政處罰法》中的“過罰相當”原則。
合併處罰的概念合併處罰的適用應符合3個條件。
(1)必須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
(2)必須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
(3)必須是同一個法律關係。
《行政處罰法》並無相應的合併處罰的具體規定,但是合併處罰的概念在一些具體的行政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中都有所涉及,例如: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可以製作一份決定書,分別寫明對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理內容和合並執行的內容。
《食品衞生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規定:在同一違反《食品衞生法》的案件中,有兩種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時,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通過對以上相關條款內容的理解,我們可以將行政處罰中的合併處罰定義為:一個行政相對人(組織或個人)在一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中,存在兩種以上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對其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後,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給予何種行政處罰的適用制度。
二、 合併執行的適用條件
1、必須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合併處罰必須是針對同一個行政相對人,若不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就不存在着合併處罰的問題。
2、必須存在兩種以上(兩種)違法行為。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這是合併處罰的前提條件,若不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則談不上合併處罰。
3、必須在一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中,比如行政相對人既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的行為,又有違反《刑法》的行為,那麼,質監部門不能對違反行政相對人《刑法》的行為合併處罰。
4、必須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實施,比如A企業同時存在無證生產、假冒廠名以及無營業執照的違法行為,那麼質監部門只能僅對無證生產和假冒廠名合併處罰,而不能對無照經營行為也合併處罰,應交由工商部門處理。
綜上所述,我國行政處罰合併執行條款並沒有對此比較非常明確的規定。只不過在現實生活當中的某些案例運用到過類似於合併執行的處罰方式,因為很有可能行政處罰的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不止一種,而且在行政處罰當中能夠對當事人合併執行的情況,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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