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訴執行裁定執行條文是什麼?
一、行政非訴執行裁定執行條文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條文對非訴行政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作了三個月的規定。
同時,我國《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關於行政救濟的法定期限分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的法定期限是六十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1、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未申請行政複議且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後起算的3個月內;
2、複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後起算的3個月內;
3、第一審行政判決後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4、第一審行政裁定後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5、第二審行政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80日內。
三、對行政強制執行不服怎麼辦?
1、行政強制執行中由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部分,由於執行主體是司法機關,所以此種執行行為不適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但可以適用申訴或賠償程序以作救濟。
2、對於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行為,它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徵。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相對人如果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以提起行政訴訟作為救濟途徑的。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不申請複議,拒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強制執行。期限屆滿後三個月。《行政執法法》對非訴訟案件的執行期限和執行方式有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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