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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過户要原件房產證嗎?

一、強制執行過户要原件房產證嗎?

強制執行過户要原件房產證嗎?

法院強制房產過記可以不需要原件房屋產權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義務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院有權採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流程有哪些?

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是: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強制執行的流程主要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然後人民法院審核是否可以強制執行,最後就是強制執行。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時候,可以不需要一些證件,如房產證原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