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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已付利息超過銀行同期四倍的怎麼處理?

生息資本理論為民間借貸創造了理論基礎,我們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但是一個要求是民間借貸的利率不能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超過的部分將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民間借貸已付利息超過銀行同期四倍的怎麼處理?本站小編整理了一則案例,在案例中有詳細的解説,詳情請看下文。

民間借貸已付利息超過銀行同期四倍的怎麼處理?

【案情】

2011年9月10日,張某向李某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月息3分,借款期間張某已支付李某三個月利息共計9000元。後因張某一直拖欠還款,李某於2012年9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歸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2011年12月10日後的利息。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對已付的9000元利息如何處理,合議庭對此存在不同認識。

【分歧】

對本案張某支付利息9000元的處理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已經支付的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法院應不予處理。理由是,自然人之間約定的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屬自然債務,債務人完全可以行使抗辯權而拒付。只有債權人起訴後,法院才對尚未支付的利息進行審查,對超出法律限制規定的利息不予支持。債務人在真實自願的情況下,依約向債權人支付利息,雖超出法律限制規定,但該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應視為債務人已經放棄了此項抗辯權,債權人應有權受領債務人的給付,而債務人無權要求債權人再返還或衝抵借款。如果法院依職權主動審查並支持返還或抵扣借款,必然有偏離法院中立地位,損害債權人利益和公權力干預當事人意思自治之嫌。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已經給付的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應衝抵借款。

【評析】

第二種意見更為合理。

理由是:一,我國《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利率由明確的限制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能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不予保護。當事人關於利息的約定既然沒有法律依據而且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應當那個認定該約定部分無效,債權人就應該將超出部分的利息返還給債務人。

二、債權人起訴後,法院必然要對利息的約定及利息的支付情況進行主動審理查明,不然就無法認定是否合法,無法確定債務人的欠款金額,因此,即使當事人在起訴之前已經按照約定自願給付了利息,法院也應當主動依職權審查,並不存在偏離法院中立地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干預當事人意思自治之説。

三、當前民間借貸亂象叢生,“高利貸”相當普遍的狀況下,法院依職權全面審查,能動司法,對規範民間借貸市場有着積極的推動作用。綜上,對已經給付的超過四倍利率標準的利息,應抵扣借款,如債務人尚欠利息,應先抵扣利息,抵清利息後,再抵扣借款本金。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以及對借款利息的確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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