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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怎麼收集證據

家庭暴力怎麼收集證據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舉證的義務由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來承擔。現實生活中,因為家庭暴力常常發生在僅有夫妻二人在場的情況下,場合隱蔽,證據難以收集。我們建議採取如下保留證據的措施:
第一、發生家庭暴力,對方有毆打行為的,一定要及時報警,保留好報警回執。
第二、要及時向居(村)委會、婦聯組織、司法所等部門尋求幫助或者調解,若有作調解,則相關書面調解資料應保留好。
第三、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傷,不管嚴重與否,都要及時去醫院治療,並保留好診斷證明、病例本、醫療費的票據等資料。
第四、發生家庭暴力後可自行對現場及傷情進行拍照,保留好照片。
第五、可以進行錄音、攝像等,並保留好原始的視聽資料。
第六、訴訟時還可以申請了解情況的證人出庭作證。
為了更加充分的舉證,建議收集多種形式的證據,不同證據之間能夠環環相扣,形成證據鏈,這樣就能夠充分的證明所需要證明的事實。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標籤:證據 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