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如何收集證據
很多時候當事人遇到了家庭暴力,往往都是會選擇起訴離婚的,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的利益。但此時作為起訴的一方必須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才行。那到底家庭暴力如何收集證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家庭暴力如何收集證據
當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後,應該及時進行收集、留存證據,以此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一)要及時向居(村)委會、婦聯組織、工作單位等,尋求幫助或者調解,或者直接向公安機關報警。日後進行訴訟時,可以請求相關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尤其是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告誡書。《反家暴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二)保留好診斷證明、病例本、醫療費的票據等。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傷,則一定及時去醫院治療,並保留好診斷證明、病例本、醫療費的票據等。此外,還要在當時進行拍照,保留好照片。傷情嚴重的,報警後,由公安機關委託進行傷情鑑定。依照法律條款,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三)保留好原始的視聽資料。如果家裏或者身邊有條件的,可以進行錄音、攝像等,並保留好原始的視聽資料。或者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四)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機關申請庇護。施暴者經教育不悔改,而變本加厲進行暴力行為的,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機關申請庇護。《反家暴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第十八條規定,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總之,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實質上是一個復原家庭暴力原狀的過程。無論是物證、書證還是證人證言,只要能證明存在家庭暴力,只要舉證合法,程序完備,都可以作為證據,以此來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二、家庭暴力的類型有哪些
所謂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根據家庭暴力的各種不同表現形式,大致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身體暴力。即對家庭成員身體的攻擊行為或虐待體罰,如推擠、拳擊、掐脖子、打耳光、咬、開水燙、火燒、用刀等手段及器械傷害。如對家庭成員罰跪、強迫過度勞動、禁閉、限制行動自由、有病不給治療等。
2、語言暴力。以威脅、恐嚇、辱罵、誹謗、惡意貶低等傷害自尊的言語、捏造事實強加給家庭成員或四處宣揚。
3、性暴力。指違背配偶意願強迫進行性行為,或強迫其進行難以接受的性行為方式,損傷其性器官,強迫拍攝淫穢照片或錄相。
4、冷暴力。表現為對家庭成員冷淡、輕視、疏遠、漠不關心,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
雖然家庭暴力的後果不是必然就會導致夫妻離婚,但需要注意要是情況比較嚴重的話,此時建議受害人也不要再給予對方機會,這樣只會讓自己受到更多的損害。而要是起訴離婚的話,也要搞清楚家庭暴力如何收集證據,否則最後的判決結果也是會對自己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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