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可否重新爭奪撫養權?
一、離婚後可否重新爭奪撫養權?
孩子的撫養權,離婚後是可以變更的,即所謂的要回孩子撫養權。
根據現實情況,不論夫妻雙方以何種方式達成離婚,在離婚前夫妻雙方已達成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和雙方所承擔的權利義務問題。雙方離婚後,孩子歸一方撫養,另一方不直接想有孩子的撫養權,但享有對孩子的探視權,同時也有義務承擔孩子的撫養費。
實際生活中,在夫妻離婚後經過了一段時間,可能會出現一些特殊的情況,如父母的撫養條件發生變化了,那麼,父母一方或者是雙方會有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的想法,出發點都是為了孩子着想。這種情況下,如果是雙方都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孩子的父母雙方可協商處理,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達成協議。若只有一方有變更撫養權的意向且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二、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
(一)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
1、自己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優於對方的,可收集工資表、納税證明、學位證書等證據;
2、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顧更多的,可以由居委會開具證明、鄰居提供證人證言等予以證明;
3、自己居住環境優良、就學條件便利的,可提供相關證明;
4、自己的父母願意幫助帶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體情況、自願帶孩子的意願等相關證據;
5、自己工作表現、思想品質的單位證明;
6、子女在兩週歲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
7、能夠證明自身條件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其他證據。
(二)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
對方有以下情況,不利於子女成長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1、對方有婚外情的;
2、對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
3、對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4、對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5、能夠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其他證據。
(三)其他
1、子女八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爭取孩子選擇與自己生活;
2、自己不能生育或者再次生育的概率較小,可提供相關醫療單據;
3、自己無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據。
孩子的撫養權是可以進行變更的,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或者通過訴訟的方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可以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或者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子女八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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