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母親怎麼爭奪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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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孩子的父母,肯定都是想親自陪伴孩子成長,但有時候因為夫妻離婚問題,就導致孩子只能跟隨其中一方生活,也就出現了離婚夫妻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情況。那麼一般離婚後母親該如何爭奪撫養權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後母親怎麼爭奪撫養權
事實上,離婚訴訟中,女方在對應以上條件,有針對性地收集以下幾方面相應的證據,是非常有利於獲得孩子撫養權的:
(1)小孩的户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二、母親爭取撫養權的有利條件是什麼?
結合人民法院確定撫養權的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規定,母親爭取孩子撫養權的的有利條件有: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在離婚需要爭奪撫養權的情況下,一般就只能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了。而離婚時母親爭奪撫養權的有利條件還是比較多的,但此時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進行證明,否則的話也是無用的。必要時,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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