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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爭奪撫養權如何取證?

離婚後爭奪撫養權如何取證?

一、離婚後爭奪撫養權如何取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在離異的男女雙方在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時,如果具有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情況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現實中,分開的父母往往會就子女的撫養權問題爭論不休、僵持不下。此時,雙方都想要子女撫養權的話,則就只能由法院作出判決。而對於父母來講,收集相關證據證明自己比對方擁有更好的撫養條件是很重要的,到底這個撫養權證據怎麼收集?多數案件存在爭奪孩子撫養權問題。此時,最好是聘請婚姻家庭方面的律師為好,因為婚姻律師一般不考慮您是出於何種原因爭取孩子撫養權的,而只考慮如何達到委託人的目的。這裏就爭取子女撫養權取證問題提請您注意以下幾點:

(一)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一般差距不大,但這並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二)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很多時候,孩子特別對於學齡前兒童,不是夫妻一方帶,而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三)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四)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十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對其最為有利一方撫養。

二、法律關於撫養權的考慮因素

(一)應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二)應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三)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四)10週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還是母撫養,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一般來説孩子偏小還在哺乳期法院會把孩子判給母親,但也有例外,但在十歲之後法院會遵循孩子自己的意見進行判決,畢竟一方是父,一方為母,對孩子來説這本就是一件左右為難的事,也希望家長不要給予孩子過大的壓力,畢竟我相信想要爭奪孩子撫養權的父母也是為了給孩子一個更好地照顧。